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家聲-21-20250328-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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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尹淑 相 對 人 朱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嗣相對人提 起反請求,經本院112年度家簡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