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司家聲-3-20250124-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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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顯明 相 對 人 陳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 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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