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酌定報酬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更一-2-20250311-1

字號

司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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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 聲請人前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70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檢查人, 聲請請求酌定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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