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司票-1252-2025022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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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洪羚愷 相 對 人 張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2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提示日) 001 99年10月25日 50,000元 100年2月25日 114年1月15日 CH 629025 002 99年10月1日 25,000元 99年1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TH 601417 003 107年11月16日 10,000元 107年12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CH 465631 004 105年9月28日 20,000元 105年11月28日 114年1月15日 TH 139959 005 100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15日 CH 74313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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