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4-司票-2219-202503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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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洪巳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妘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紙,經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