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司票-480-20250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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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張耀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五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一 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規定,併算請求金額之孳息後,依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壹仟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未繳之新台幣五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如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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