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簡聲-17-20250311-2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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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康淑貞即康黃文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公函、送達日本地址之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現 仍僑居日本,並已就相對人之國外地址為送達,惟仍無法送達。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