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簡聲-20-20250311-2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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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蘇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5900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及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4年2月2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26270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