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司簡聲-28-20250314-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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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月裡即代新企業社 相 對 人 大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欽禮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路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查該公 司所在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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