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簡聲-38-20250328-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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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炎堃 非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海峯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 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