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4-司簡聲-5-20250110-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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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 對 人 楊凱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凱翔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最後 登記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深坑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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