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司簡聲-8-20250218-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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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徐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世男即劉學賡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