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司繼-1092-202503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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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鄭宸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鈞院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繼 承人,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前案114年度司繼字第646號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確認無訛,故聲請人已非繼承人,自不得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從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