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繼-1096-202503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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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陳郭玉梅 陳連壽 陳連聰 陳錦惠 陳維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郭玉梅、陳連壽、陳連聰、陳 維新、陳錦惠分別係被繼承人陳錦霜之母、胞兄、胞弟、胞妹,被繼承人陳錦霜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死亡,聲請人陳郭玉梅、陳連壽、陳連聰、陳維新、陳錦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陳錦霜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郭玉梅、陳連壽、陳連聰、陳維新、陳 錦惠分別係被繼承人陳錦霜之母、胞兄、胞弟、胞妹,被繼承人陳錦霜於112年7月3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陳錦霜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陳錦霜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孫輩李子豪,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被繼承人孫子李子豪尚未拋棄,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即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前順位之繼承人已全數拋棄時,後順位繼承人自得於知悉時重行辦理拋棄繼承,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