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繼-1551-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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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許鈞翔 許晴雯 許何阿招 許紋菁 許瑞隆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許瑞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中 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許瑞昌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