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繼-1591-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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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王淑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陳報遺產清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56條第 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淑娟之妹,被繼承 人王淑娟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王淑娟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名冊、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不動產謄本等件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淑娟之妹,被繼承人王淑娟 於114年1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王淑娟之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王淑娟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王春榮、母王翠香得為繼承,且迄今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王淑娟既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王春榮、母王翠香為其繼承人,則被繼承人王淑娟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從而,本件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王淑娟之繼承人,其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