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司繼-187-202503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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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OOO 法定代理人 黃鴻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怡佳(女,民國76年8月6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G221728888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板橋區田單街49巷1弄1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