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司繼-282-202501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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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翁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被繼承人陳允造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