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司繼-31-20250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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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宸維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宸維係被繼承人張學瑋之胞弟 ,被繼承人張學瑋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張宸維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張學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張宸維係被繼承人張學瑋之胞弟,被繼承 人張學瑋於113年10月28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學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張學瑋之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張學瑋之母林秀美,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繼承人張學瑋既尚有第二順位繼承人林秀美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張宸維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張宸維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