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繼-348-202502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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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林煌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煌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煌凱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 計新臺幣壹拾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煌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2 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煌凱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0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依法履行應盡之職務,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並提出被繼承人林煌凱之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應辦事項暨單據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經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819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管理人應辦事項暨單據在卷足憑。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尚參與訴訟、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程序;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含墊付費用1,819元)金額為100,000元,應屬適當。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墊付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人得以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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