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司繼-537-202503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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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賴勝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勝齊為被繼承人林金成之女婿 ,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9日死亡,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婿,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當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