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繼-585-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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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黃新發 黃珮貞 黃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順隆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 2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廖順隆死亡,聲請人黃新發、黃珮貞、 黃慈慧分別為被繼承人之胞兄、胞姊等情,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被繼承人係於113年9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然聲請人於114年1月20日(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始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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