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繼-634-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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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陳榮宗 陳靖皓 陳靖淳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黃淑卿 聲 請 人 陳子金 陳奕勳 陳廷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金 黃雅淑 聲 請 人 陳林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振松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大 溪區,有被繼承人陳振松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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