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司繼-799-202503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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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李明康 李明慶 相 對 人 許劉碧蓮 許瑞玲 許瑞翔 許瑞琪 許瑞青 許瑞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三郎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2年7月3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許三郎(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3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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