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4-司繼-809-20250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承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謝承佑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0號2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