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司繼-83-202503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香吟 李威承 張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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