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繼-906-202502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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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孔繁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孔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孔保法最後設籍住所為「屏東縣○○鎮○○00號 」,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