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4-司繼-919-20250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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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張富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意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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