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司繼-994-202503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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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黃富斌 林進福 翁煜庭 杜筠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得拋棄繼承權者,自應以繼承人為限。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瀚慶於民國114年2月7日去 世,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黃富斌、 林進福、翁煜庭、杜筠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惟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黃富斌、林進福、翁煜庭、杜筠慧分別僅係被繼承人之女婿、媳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