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聲-11-202503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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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湯振楠 相 對 人 上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醒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82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82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82號及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56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月16日北院縉文查字第1149008824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