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V-114-司聲-16-202503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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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相 對 人 梁誠 羅蔣淵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梁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44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蔣淵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56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簡字第2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梁誠負擔百分之37,餘由相對人羅蔣淵子負擔。雙方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羅蔣淵子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梁誠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即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下同 )12,000元,由相對人梁誠負擔百分之37,為4,440元(計算式:12,000x37÷100),餘由相對人羅蔣淵子負擔,為7,560元(計算式:12,000-4,440)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