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司聲-89-202503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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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蕭愛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廖天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廖天愷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天愷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 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廖天愷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裁全 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減少價金等,此有相對人廖天愷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廖天愷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廖天愷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