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養聲-14-2025032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收養人A02(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A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養女,因養父A02於86年7月30日死亡,養母A03於83年6月5日死亡,因為辦理本生家庭繼承事宜,爰依民法第1080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A02、養母A03之收養關係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惟養子女仍需證明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法院始可許可其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A02、A03之養女及A02、A03已死亡之 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依戶籍謄本所示,僅能證明聲請人之養父母有收養聲請人之事實,卻未能證明其終止本件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且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2月3日通知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填妥如附件所示之親屬繼承表(含養家及本家),並提出尚存之養家兄弟姐妹、本家父母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格式請詳附件)。二、有無繼承養父/母之遺產?如有,請說明繼承之金額及辦理養父/母後事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等,聲請人迄未補正,且經本院定期其應於114年2月18日到庭行調查程序,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陳述,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執此,因聲請人就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參照前開規定,本院自難遽予許可聲請人終止其與養父A02、養母A03之收養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A02、養母A03之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