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司養聲-34-202502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于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實際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聲 請狀所載住址、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