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10-2025021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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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宸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全利洋企業有 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查本件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聲請費用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1500元 ,尚欠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