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算展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司-1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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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承學律師(即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費用由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事件經鈞院113年度司字第37號民 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利多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於113年10月16日起連續三日於新聞紙公告,請債權人即日起三個月向清算人申報債權,至114年1月17日申報期屆滿,期間內有債權人黃仁良向卡利多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對債權是否存在認有疑義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債權人表示將起訴請求,然本債權債務關係仍待確定,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為此聲請鈞院准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故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聲請展期。 三、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及聲請人於113年8月 22日收受送達後,已於113年10月16日起連續三日於報紙公告,請債權人向清算人申報債權,該公告明載:「…今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選派謝承學律師為清算人,該公司之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等語,有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影本為證;又期間內經債權人黃仁良向卡利多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經聲請人以卡多利公司清算人名義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聲請時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7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並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並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是以,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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