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司-21-2025032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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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銓盛木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嬌娘(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為銓盛木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銓盛木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2項、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應行清算之規定,同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銓盛木業有限公司(下稱銓盛公司) 截至民國113年9月5日滯欠112、113年使用牌照稅,共計新臺幣4萬7,341元,因相對人業經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其唯一股東即董事錢豐仁為清算人於110年12月20日死亡,各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死亡,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一切事務,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銓盛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銓盛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錢豐仁已於110年12 月2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銓盛公司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101802號函文廢止登記等情,有相對人銓盛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錢豐仁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11年10月3日新北院賢家俊111年度司繼字第479號、112年1月19日新北院英家俊112年度司繼字第14號、112年5月17日新北院英家俊112年度司繼字第1722號、112年5月17日新北院英家俊112年度司繼字第1723號函文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銓盛公司應行清算且現無清算人,則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銓盛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陳嬌娘為錢豐仁之配偶,且住所與相對人銓盛公司在同一行政區,雖其為越南籍,然已在台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對於相對人銓盛公司後續稅捐文書送達事宜,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足資進行處理;復且錢豐仁之兒子為未成年人,其父親已死亡、母親已65歲以上高齡,錢豐仁之姊、弟均設籍屏東,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在相對人銓盛公司別無其他人選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陳嬌娘為相對人銓盛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