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司-6-20250226-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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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 時管理人事件,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