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執事聲-9-20250318-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徐元城 相 對 人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 務官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79925號裁定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11月15日所為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79925號裁定提出異議,於113年11月26日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9日(寄存送達依法加計1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