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婚-100-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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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前繫屬),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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