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4-婚-11-20250103-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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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