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婚-141-20250312-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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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