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婚-177-20250325-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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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培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酌定親權、會面交往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酌定親權、會面交往部分,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1,500 元,共計7,500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須補繳3,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原告於本件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