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4-婚-23-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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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於民國114年1月1 日裁判費用提高標準之前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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