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婚-23-20250227-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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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月17日寄存,於114年2月3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