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婚-29-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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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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