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婚-61-20250218-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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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遞狀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