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婚-80-20250205-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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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於113年10月29日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