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家婚聲-2-20250207-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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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繫屬本院,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應自113年12月17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7千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8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80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8.23年,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691,320元(計算式:7千元×8.23年×12月=691,320元),應徵聲請費1千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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