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家小-1-20250206-1

字號

家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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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小字第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A02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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